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规定
为树立社会主义大学良好风尚,维护大学生的形象,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,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减少打架、斗殴和治安、刑事案件,建设和谐校园,根据《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》、国家教育委员会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以及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,结合学院管理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,包括全日制在校生、函授班学生以及由学院组织培训的各种培训班学员。
第二条 禁止学生在校期间饮用含酒精浓度在5%以上的酒,更不能酗酒。
第三条 节日以及各种庆典、接待朋友和聚餐,学生饮用酒精浓度为5%以下的酒(啤酒)时要适度,做到不劝饮、酗饮、暴饮,组织者或承办者负有监管责任。
第四条 校园内的食堂、餐馆、饮食摊点一律不得对学生出售啤酒以外的各种酒。出售啤酒每人不得超过一瓶,并不准将酒瓶带离就餐地点。
第五条 学生寝室一律不准存放玻璃制品的空瓶物,一但发现坚决清除,否则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。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寝室进行监管,各系对本系学生寝室负有监管及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责任,学生处对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和各系进行指导和督促。
第六条 学生酗酒造成的伤害事故,全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,学校概不负责。
第七条 强制他人酗酒造成伤害事故的,强制者承担经济责任。造成严重后果,按照规定,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八条 学生将酒或酒瓶带入学生公寓不听劝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九条 校园内的食堂、餐馆、饮食摊点对学生出售啤酒以外的酒,或超限量出售啤酒,或允许将啤酒瓶带走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,出售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十条 学生酗酒或酒后滋事的,根据学院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和《校园治安管理规定》从严处理;触犯法律的,由公安、司法部门依法处置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2006年6月20日起执行。